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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消防员装备
按照 SOLAS 第II-2章 第10.10条 规定,船上应至少携带2套消防员装备。
此外,对于客船:
.1 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一层甲板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最大长度,每80 m(不足80 m以80 m计)应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以及2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包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所规定的项目。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2套消防员装备。但对于构成独立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分布在船舶首端或尾端且未设有第9.2.2.3条所定义的(6)、(7)、( 8 )或(12)类处所的主竖区,则无需增配消防员装备;和
.2 对载客超过36人的船舶,应为每副呼吸器配备1具水雾枪,水雾枪应邻近于该呼吸器存放。
对于液货船,应该另外多配2套。
另外,如果设有直升机甲板或设施,在通道附近也增加2套消防员装备。对于只是在紧急或者偶尔才进行直升机降落或悬停作业的船舶,可以只按 SOLAS 第II-2章 第10.10条 规定配备。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标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以备随时取用。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在客船上,应在任一位置可获得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外加1套个人配备。在每一主竖区内应至少存放2套消防员装备。
关于消防员装备明细, 根据《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消防员装备应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船用消防员装备
其中,个人配备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其外表面应能防水;
.2 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
.4 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 小时。在液货船上使用的和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
.5 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
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 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气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 的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5 分钟的3.5 kN 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救生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